急`急``急需咨询无证婚姻的离婚法律事宜!!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7/08 20:44:08
请大家帮帮忙吧`急需``我是一个广东的大一学生`我表姐她要离婚了`可是她和她老公没结婚登记,就是无证婚姻,可是现在已育一女,一岁三个月大,要是现在离婚`该怎么办啊~?又没有证件`是男方的家人教唆男方离婚的,就是他提出来的,他们很没良心`毁了我表姐的一生啊,表姐她无依无靠的,怎么办啊~?我想在线咨询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`帮帮她`!

1994年2月1日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》施行之后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其婚姻关系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。

  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规定: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(一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(二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”这与“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其婚姻关系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”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,但只有稍稍差别,那就是男女双方未登记而起诉离婚的,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,这时事实婚姻已经转变为登记婚姻,按离婚诉讼处理;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所以该司法解释同样是不承认事实婚姻。

  现在,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,应当先进行调解,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,确认婚姻关系有效,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,经调解不能和好的,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……
  你表姐的婚姻关系是不受现行法律保护的,但是对于非婚生子女,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,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中也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,第一款规定: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,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权承,你表姐的老公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
 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:“婚生子女的生父,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”所以,作为女儿的生父,应依其经济能力,负担女儿的抚养费。你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其给付,履行义务。另外,《意见》第10条第11条规定,“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 双方共同